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破9号
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二期门店第13-8号门店1层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行转破产程序。本院于同月31日裁定受理长沙防火门厂有限公司对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