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3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2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3日、2022年4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2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湖南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南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前来报到。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471.56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