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7民初5075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万格天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万格天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