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08民初1632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万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电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建设工程质保金991372.74元及利息(以991372.74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3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张家口雍锦锦汇项目供配电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价款为18779794.45元,后经结算确认最终工程款为19827454.84元,双方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工程现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限已到。截至目前,被告方未向我方支付质保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张家口雍锦锦汇项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为总价包干,承包价款为人民币18779794.45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1日经原、被告签字交工验收。2022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财务决算书》,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9827454.84元,其中质保金991372.74元,质保期从2021年12月1日到2023年11月30日。
原告曾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3812246.5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冀0708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12246.55元;二、被告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3812246.55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张家口雍锦锦汇项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工验收书》《财务决算书》及(2022)冀0708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财务决算书》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质保金991372.74元,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退还质保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自质保期满之日,即2023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991372.74元及利息(以991372.74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3.73元,减半收取计6856.87元,由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