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8民初53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万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9.81元,减半收取计6299.91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