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7529民初173号
原告:佳木斯合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育林胡同(13委1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佳木斯合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合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合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计260.25元,由佳木斯合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