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121号
原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齐,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力为,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古城大街市政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平,经理。
被告:吉林市龙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虹园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张力为,经理。
被告:李贵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力为、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贵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元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戈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