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121号
(2022)吉0202执保20号
申请人: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唐伟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力为,女,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韩志平,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龙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君,负责人。
被申请人:李贵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人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力为、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贵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力为、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贵君名下相应财产。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张力为、吉林新成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贵君下的存款1025619.4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