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执保193号
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电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大力电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蓝翔环保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
原告大力电工公司因其与被告唐山蓝翔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力电工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山蓝翔环保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力电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唐山蓝翔环保公司6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云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