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1709号
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创新路现代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5402303K。
法定代表人:王书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北(栗乡工业园区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556089928A。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