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财保122号
申请人: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556089928A。
法定代表人:王超,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北。
被申请人:唐山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北(栗乡工业园区中区、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80M8H40。
法定代表人:陈辰,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0万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蓝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如下设备:1、设备名称:东莞顺城自动喷码机,型号规格:SC-1450PM;2、设备名称:深圳科发柔板三色印刷机,型号
规格:FSC-1220;3、设备名称:上海旭恒平压平自动模切机,型号规格:PE1620;4、上海嘉亿全自动粘箱机,型号规格:JW-2000B;5、设备名称:深圳科发柔板四色印刷机,型号规格:FSC-1220。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