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财保1号
申请人:练某某,女,1984年3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瑞兴路100号星辰花园10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练某某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153500元的担保。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8元,由申请人练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