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228号
原告:南通延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业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瑞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延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延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延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