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大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566号 申请人:昆山大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娄苑路179号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0179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XR0C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人昆山大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大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1808.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81808.2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