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02民初9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任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