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02民初9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任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