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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江苏某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2民初9861号 原告:芦某。 被告:江苏某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芦某与被告江苏某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芦某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芦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