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2民初9861号
原告:芦某。
被告:江苏某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芦某与被告江苏某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芦某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芦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