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典实验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989号
申请人: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辉典实验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原告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典实验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典实验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