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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796号 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团结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