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峰路2号。
负责人:***。
被告: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团结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