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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峰路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团结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