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盈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8003号之二
原告: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087771257,住所地靖江市团结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盈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046964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盈药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