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882号
申请人:***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阳晶城大厦1幢20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炜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作出(2020)苏0611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支行、兴业银行南通城东支行、工行江苏省南通南川园支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申请人琪炜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上述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琪炜公司的财产保全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