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9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L76194107J,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1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已主动偿还1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再偿还10万元(含法院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不含今天偿还的1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则债权金额中的利息计算截至2022年3月3日;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依照本案执行依据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分期还款约定的约束,且被执行人***主动将南通市翠湖湾17幢1101室不动产腾空并交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4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