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琪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恢1073号 申请执行人:***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L76194107J,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1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7万元,其中13.4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由被执行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该款项已履行),余款4.6万元在被执行人微信钱包,已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扣划(该款项已扣划)。扣划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微信账户的查封冻结。 2、(2020)苏061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06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欠款金额,在本次给付之后的余款,被执行人承诺在2023年1月19日付清。 3、被执行人支付本协议第1条所称之17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恢复执行申请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恢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