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某某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9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
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与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1396××××73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4.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396××××73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624.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