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与某某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 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16××××37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624.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