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某某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9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 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与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1305××××048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40.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岁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48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624.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