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3865号
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兴宁社区居委会29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清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清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