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4民初3930号 原告: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8元减半收取5094元,由原告河北海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