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1868号
原告:铜仁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高家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MAAJLXAL2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63号5幢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L26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35岁,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铜仁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铜仁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61.00元,由原告铜仁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