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1718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号附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0677755581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63号4幢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L2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望兵石路16号石化家苑A区12栋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7076834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户籍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渝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程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