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4213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8月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90年7月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利川市。
被告:重庆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3幢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U32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63号4幢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L26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8年11月26日,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63号4幢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BR1G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12月1日,蒙古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1201-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生于1967年9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诉被告***、重庆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中渝建设有限公司、中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