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1562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金升大市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科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07号2-6楼。
法定代表人:***。
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科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2240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981497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为在建工程,暂无法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科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宏朴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9814972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