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辉,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兴村乡南榆林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87C4U6L。
法定代表人:郭振刚,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间市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国海
审判员 刘春景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