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31民初111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宅北乡小北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FB72L4N;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街道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a座2503。
被告: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A3A907L;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玉晶西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被告:谷某,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生,住平山县孟家庄镇上庄村。
被告:赵某,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谷某、张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