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31民初111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宅北乡小北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FB72L4N;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街道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a座2503。 被告: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A3A907L;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玉晶西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被告:谷某,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生,住平山县孟家庄镇上庄村。 被告:赵某,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谷某、张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