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3民初571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衡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合留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衡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