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朝阳路唐山恒大华府1号楼123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金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2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4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5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2年6月6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01104.57元(含本案执行费182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