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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3财保63号 申请人:某1公司。 被申请人:某2公司。 申请人某1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号为(2025)京仲案字第12314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3743123.69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某1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冻结财产限额为一千三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三元六角九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1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