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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12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姜某,该单位局长。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