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
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泰兴市泰兴镇国庆**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唐沽新港**间**号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朱家胡滨路**区**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