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 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泰兴市泰兴镇国庆**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唐沽新港**间**号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朱家胡滨路**区**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