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苗金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省大安市康平街。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2.00元,减半收取19,00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