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初376号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勘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