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固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32722763(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永固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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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