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3085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固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杭埠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固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625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