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03民初579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新兴大街交叉口远洋新兴公馆7号楼1**27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