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37号
申请人: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1001、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97446471Q)。
法定代表人:王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潞,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世金中心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X1XNA20)。
法定代表人:范昌青。
申请人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袁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