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86号11001、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97446471Q)。
法定代表人:王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潞,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X1XNA20)。
法定代表人:范昌青。
原告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众帮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无锡市加励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