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为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鹿建筑材料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6774号





原告: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XXX号浩辰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淑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智鹿建筑材料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祢。
原告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鹿建筑材料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尾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志远






书 记 员


冯宸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