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542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