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财保113号 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1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355.7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355.7元的财产。 保全费3362元,由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